(2017)晋07民终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代昌有与张培强、郭秀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昌有,张培强,郭秀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10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昌有,男,195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太谷县人,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焕华(系代昌有亲家),现住太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培强,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太谷县城镇居民,现住太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秀萍,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太谷县城镇居民,现住太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铁虎,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代昌有与被上诉人张培强、郭秀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太谷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6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应对本案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及被上诉人还款进一步核实,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太谷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6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太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董焕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石秀萍审判员 杨姣瑞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