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谢晓伟、姚志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晓伟,姚志荣,杜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5执56号申请执行人谢晓伟。被执行人姚志荣。被执行人杜燕燕。本院在执行谢晓伟申请执行姚志荣、杜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人70000元及利息并如实向我院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姚志荣于2017年5月4日到本院进行财产报告。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一、2017年4月28日电话与申请人谢晓伟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后与被执行人姚志荣电话联系,通知双方于2017年5月4日到本院协商调解。二、2017年5月4日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谢晓伟对被执行人进行谅解并要求本院撤销被执行人姚志荣、杜燕燕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四、本院已通过12368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即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情况,也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25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荣良审 判 员 苏金星代理审判员 魏凌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佳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