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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春花申请执行马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春花,马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70号申请执行人高春花,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石窑村。被执行人马胜利,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东关外贸家属院*单元***室。高春花申请执行马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2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胜利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70000元及利息(其中25000元本金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从2005年3月10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5000元本金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05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10000元的本金利息按照月利率1%从2005年4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另由被执行人马胜利支付申请执行人高春花借款本金1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742元、执行费1175元。2017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高春花与被执行人马胜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案件款本金共计85000元,于和解之日支付本金5000元,剩余案件款8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于2017年8月28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高春花,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执行费1175元被执行人马胜利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17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按原判决内容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春杰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