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特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申请重庆佳坤土地规划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重庆佳坤土地规划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特655号申请人: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江北区华新村360号附21号1-4。法定代表人:车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龙,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艺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实习生。被申请人:重庆佳坤土地规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四新路9号甲单元20-1#,法定代表人:李晓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强,男,汉族,1969年3月12日,住重庆市南岸区。重庆佳坤土地规划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田野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佳坤土地规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坤规划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新田野公司称,涉案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故意歪曲、掩盖事实枉法裁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因此,重庆仲裁委员会(2016)渝仲字第1937号裁决书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申请人在交付成果资料中并不存在违约责任。在申请人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该合同中的工作量分为前期测绘部分和竣工测绘部分。申请人只做了前期测绘,竣工测绘的新增耕地面积可能比前期测绘多,也有可以会少,不应该用竣工测绘面积作为双方最终计算的面积。而仲裁庭按照竣工测绘的面积计算,事实认定错误。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前期审查后的各阶段均是要以交付测绘成果及相关材料为前提,如申请人没有按时、全部提供材资料,被申请人将会无法完成前期的审查和后期机械的测绘工作,且审查意见书(2012年7月6日)出具的前期测绘审查意见书可以看出申请人是交付了全部资料的。因此,诉讼时效计算的起点应该从审计部门出具结论时间是2012年7月6日起,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9日受理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因此,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超过诉讼时效了。被申请人佳坤规划公司称,涉案仲裁员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仲裁裁决合法有效,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6年9月12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受理佳坤规划公司与新田野公司测绘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佳坤规划公司向仲裁庭提出新田野公司向佳坤规划公司立即交付全部测绘成果资料并支付违约金148517元及返还工程款102710元的仲裁请求。仲裁庭经审理后最终裁决新田野公司向佳坤规划公司返还工程款101010元及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重庆仲裁委员会(2016)渝仲字第1937号裁决书为证,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认为,首先,申请人是否应当向被申请人返还工程款、支付违约金及其仲裁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属于仲裁庭的实体审理范围,本院对上述问题不予审查。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仲裁员在仲裁该案过程中有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认为涉案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的理由不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 颖代理审判员 张 琰代理审判员 姜 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友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