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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刑终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周某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刑终89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女,194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4月8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城县看守所。辩护人潘某,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于内蒙古宁城县,住宁城县。系上诉人周某的女儿。宁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114号起诉书指控周某犯敲诈勒索罪。宁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内0429刑初第12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16)内04刑终141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16)内0429刑初122号刑事判决;发回宁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宁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内0429刑初3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周某,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1991年周某以自己家的一等地不够为由,抢种鸽子山村五组南山根机动地二亩,对其抢种行为宁城县公安局综合治理时对其进行了处罚,并责令交承包费200元,并于1992年将抢种的土地退回集体。但周某一直未退。1998年11月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间,乡村调整土地推进组将该地分给了孟显友等四户村民。1999年春孟显友等四户种地时,周某的家人不让种。第二天,周某又将该地种上。1999年5月28日,山头乡政府作出决定,此地经营承包权为孟显友等四户,1999年7月,周某抢种的二亩地的庄稼被人割倒。周某因对抽回其抢种的土地不满,并阻碍辱骂工作人员,宁城县公安局先后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分别对其作出治安管理处罚。2001年1O月经赤峰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将周某劳动教养。周某多次到宁城县政府、赤峰市、呼和浩特市、北京等地上访,2012年9月25日、2012年12月17日,宁城县人民政府、赤峰市人民政府分别对周某信访事项作出终结认定,可周某仍然没有息诉罢访,并称如果不满足自己的诉求就进京非访。2015年至2016年间,周某继续到呼和浩特、北京等有关部门上访、非访,并索要人民币300万元国家赔偿,迫于其非访压力,2015年至2016年间,宁城县五化镇政府接访工作人员多次向周某支付人民币合计321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周某到北京非访,以不给钱就继续在北京上访相要挟,宁城县五化镇负责信访工作人员王某1通过县信访局徐某被迫给周某现金1000元、报销住宿费900元。徐某将钱给周某后,周某才返回宁城。2、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周某到北京非访,以不给钱就继续在北京上访相要挟,信访工作人员王某1、刘某、王某2、张某1迫于其上访压力,每人被迫出250元合计1000元,通过县信访局的徐某交给周某后,周某才与信访人员返回宁城。3、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月4日间,被告人周某到北京非访,以不给钱就继续在北京上访相要挟,宁城县五化镇负责信访工作人员王某1迫于其上访压力,通过刘某、张某1、徐某被迫向周某支付人民币1200元,其中现金1000元,报销住宿费200元。4、2016年1月4日,被告人周某回到宁城县五化镇政府以不给钱就到北京上访相要挟,政府维稳工作人员迫于其上访压力,张某2、张某1、雷某、宋某每人出4000元,王某1出3000元,合计19000元被迫交给周某,周某写了一份保证书。5、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周某在呼和浩特上访被接回后,到宁城县五化镇政府以不给钱就到北京上访相要挟,负责信访和维稳工作的王某1和张某1、宋某迫于其上访压力,每人向周某支付人民币3000元,合计9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王某1、张某2、王某2、宋某、张某1、雷某、刘某的陈述;证人朱某、张某3、徐某、张某4的证言;周某上访情况的说明、周某上访材料、对周某处罚决定书、原宁城县山头乡政府《关于山头乡鸽子山五组周某庄稼被割事实的说明》、宁城县五化镇人民政府证明、收条;视听资料;被告人周某供述和辩解。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其上访案件经县、市两级政府审查处理认定终结后,仍多次到北京、呼和浩特等地非正常上访,并以不给钱就进京上访要挟政府工作人员,多次索要财物,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物,也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但指控罪名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追缴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2100元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周某以其行为”不是非访,不属于寻衅滋事”等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提出了与其相同的辩护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1991年上诉人周某以自己家的一等地不够为由,抢种鸽子山村五组南山根机动地二亩,对其抢种行为宁城县公安局综合治理时对其进行了处罚,并责令交承包费200元,将抢种的土地退回集体,但周某一直未退。1998年11月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间,乡村调整土地推进组将该地抽回分给了孟显友等四户村民。1999年当春孟显友等四户村民种地时,被周某家人阻止,又被周某抢种。1999年5月28日,山头乡政府作出决定,此地经营承包权归孟显友等四户村民。1999年7月,周某抢种的庄稼被人割倒,因此,周某对抽回土地的事极为不满,阻碍辱骂工作人员。宁城县公安局先后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分别对其作出治安管理处罚。2001年1O月经赤峰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将周某劳动教养。因此,周某多次到宁城、赤峰、呼和浩特、北京等地上访。2012年9月25日,2012年12月17日,宁城县人民政府、赤峰市人民政府分别对周某信访事项作出终结认定。周某仍不罢访,称如果不满足自己的要求就进京上访。2015年至2016年间,周某继续到呼和浩特、北京等地有关部门上访、非访,要求国家赔偿人民币300万元。迫于其非访压力,2015年至2016年间,宁城县五化镇政府接访工作人员多次向周某支付人民币合计321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1月24日,上诉人周某到北京非访,以不给钱就继续在北京上访相要挟,宁城县五化镇负责信访工作人员王某1通过县信访局徐某被迫给周某现金1000元、报销住宿费900元,周某才返回宁城。2、2015年12月18日,上诉人周某到北京非访,以不给钱就继续在北京上访相要挟,信访工作人员王某1、刘某、王某2、张某1迫于其上访压力,每人被迫出250元合计1000元,通过县信访局的徐某交给周某,周某才返回宁城。3、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月4日间,上诉人周某到北京非访,以不给钱就继续在北京上访相要挟,宁城县五化镇负责信访工作人员王某1迫于其上访压力,通过刘某、张某1、徐某被迫向周某支付人民币1200元,其中现金1000元,报销住宿费200元。4、2016年1月4日,上诉人周某回到宁城县五化镇政府以不给钱就到北京上访相要挟,政府维稳工作人员迫于其上访压力,张某2、张某1、雷某、宋某每人出4000元,王某1出3000元,合计19000元被迫交给周某,周某写了一份保证书。5、2016年1月28日,上诉人周某在呼和浩特上访被接回后,到宁城县五化镇政府以不给钱就到北京上访相要挟,负责信访和维稳工作的王某1和张某1、宋某迫于其上访压力,被迫每人向周某支付人民币3000元,合计9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2月29日,王某1到宁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报案称其与五名同事被周某敲诈勒索三万余元。2、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实: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间,鸽子山村委会根据国家政策将周某承包的二亩多土地抽回发包给其他村民,周某进行阻碍,被宁城县公安局拘留,后来又被劳动教养。周某被释放后开始到宁城、赤峰、自治区、北京等地有关部门上访。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核查,2012年左右宁城县人民政府、赤峰市人民政府分别对周某信访事项作出终结认定意见,认为周某信访事项不成立,可周某始终不认可,多次进京上访。2015年11月24日周某进京上访,信访局的徐某打电话说周某在北京上访不回来。经徐某做工作,周某说把住宿费报了,另外再给1000元,就回宁城。因为如果不做好周某的稳控工作就会影响我的工作,我就把1900元汇给徐某,徐某给周某后,周某才回来的。徐某回宁城后,给了我周某写的1000元收据和900元的食宿单据。同年12月18日,周某又进京上访,我和张某1、刘某、王某2到北京接周某,周某说给她5000元钱才回来,否则就在北京上天安门、中南海上访。因害怕她影响政府工作,我们答应给他1000元,周某才跟我们回来的。周某还给我们写了一个保证书,这1000元是我和刘某、王某2、张某1我们每个人出250元。钱是徐某给的周某。2015年12月25日,周某到政府找我,周某说必须给她128万元损失,否则就到中南海、天安门等地上访。最后周某说给她2万元保证2016年上半年不上访。我和张某1负责维稳工作,就说等我们商量商量。过几天,驻京办徐某打电话说周某又到北京非访了。因工作忙,我们让徐某给周某做工作,周某说不给2万元就不回去。后来周某同意把住宿费报了,再给她1000元,剩下的回去再给。我让张某1、刘某通过银行给徐某汇款1200元,这钱是我自己出的。2016年1月4日,周某到政府找我让给2万元,并称”如果不给还到北京上访”。这样我和综治办的张某2、张某1、宋某、雷某商量,由张某2、张某1、雷某、宋某每人出4000元,因为我原来出1200元,再出3000元,我们将这19000元交给的周某。周某写了一份保证书。2016年1月25日周某又到呼和浩特上访,我们接回来后,1月28日,周某到政府找我,问给不给钱,如果不给就上访。我和张某1、宋某商量每人给3000元,周某保证2016年3月全国两会时不再上访,由于周某不会写字我替她写了收条,周某签的字。我知道给周某的钱有我给的9350元、雷某4000元、宋某7000元、张某24000元,张某17250元、刘某250元、王某2250元,合计32100元。3、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5日,周某到政府找王某1,当时张某1和我接待的。周某要损失费128万元。经做工作,周某说给2万元保证2016年上半年不上访。2016年1月4日周某又到政府找王某1要钱,不给钱就上访。王某1和我、张某1、宋某我们商量,我和张某1、雷某、宋某每人出4000元,因王某1已给了周某1200元,所以王某1给3000元。把钱给了周某,周某写了一份保证书。4、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实:2014年我和刘某、朱某、张某1等人到北京接过周某9次,2015年接过5次。2015年12月18日,周某又进京上访,我和张某1、刘某、王某1进京接周某,周某说要5000元才回宁城,否则就到北京上访,因为害怕她到中南海、天安门广场上访影响工作,我们答应给她1000元,把钱给周某后,周某给我们写了一份保证书,钱是我们每人出250元,政府不报销。周某的信访事项经宁城县人民政府、赤峰市人民政府作出终结认定,认为周某的信访事项均不成立。5、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实: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间,鸽子山村委会根据国家政策将周某承包的二亩多土地抽回发包给其他村民,在分地期间周某因阻碍公务被宁城县公安局拘留,后来又被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结束后,周某开始到有关部门上访,上访的诉求:一是要求撤销宁城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拘留和劳动教养决定;二是怀疑张全生割其青苗要求对张全生进行处理;三是认为公安局宁玉平、张治礼等人违反法纪要求追究其责任;四是要求五化镇政府为其解决低保,发放生活费;周某反映的这些问题都进行了处理。到2015年下半年周某就提出,别的地方去上访的人被接回去就给钱,我们迫于无奈就自己出钱给她。2016年1月4日周某从北京上访回来,到政府找工作人员要钱,这次是2万元,如不给她钱就继续到北京上访直到满足自己的诉求为止。迫于工作压力我和王某1、张某1、张某2、雷某商量每人出4000元,因王某1之前给周某1200元,再给19000元就行了,我们凑够后在五化镇政府综治大厅给了周某,周某给我们打了条。过了大约二十几天,自治区两会期间,周某又到呼市上访去了。这次王某1、张某1我们三人每人凑了3000元,共9000元给周某,周某给我们打了收条。2月29日周某又去北京上访,随后我们工作人员就来报案了。周某是给钱就跟我们回来,不给就不回来。6、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实:我是宁城县五化镇综治办副主任。自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我和宋某、刘某、朱某、王某2等人到呼和浩特接周某3次,到北京接最少有10多次。从2014年开始我们去接她,周某说:”由于反应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要求政府给她128万元的损失费。”我们给她做工作,说你的问题有关部门已经答复了,不要再非访了。可周某说,不给解决也行,其他地方的来接都给点钱,你们给几百块钱,就跟你们回去。其中2015年12月18日刘某、王某1、王某2还有我上北京接周某,周某让给她5000元。我们每人出250元,给周某1000元,周某出具了收条。周某说不给钱就继续到北京上访直到满足自己的诉求为止。后来周某又到北京上访了,通过电话沟通周某要2万元,通过刘某的银行卡转给1200元,其中那200元是周某在北京吃住的费用,周某自己回来的,回来后依然以上访相威胁,不给够2万元就继续到北京上访。2016年1月4日我们把剩下的19000元凑够了在综治大厅给了周某,周某给出具了收条。过了二十来天自治区两会期间,周某又上呼市去了。宋某、王某1我们三人去呼市接周某,周某又要2万元,因为快过年了,周某如到北京非访会造成极坏影响,2016年1月28日王某1、宋某我们三个人每人凑了3000元,共9000元给周某。2016年2月29日接到通知说周某又到北京上访。我们一共给了周某32100元,这些钱都是我们自己出的,政府不给报销。7、被害人雷某陈述证实:因为周某的上访事项政府有关部门已经调查终结,可是周某仍然多次进京上访,我们综治办负责维稳工作,如果做不好维稳工作,就会给政府造成影响,政府就得追究我们这几名维稳人员的责任,为了不影响工作,我们不得不给周某钱。其中2016年1月周某到政府找王某1以不给钱就到北京上访相威胁,张某2、张某1、宋某我们每人出4000元,王某1出4200元给周某。8、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2014年我到北京接访周某9次,2015年接访5次。2015年12月,因政府不给报销,我和王某1、王庭义、张某1每人出了250元。9、证人朱某证言证实:他是2013年开始从事信访工作的,周某曾多次到五化政府、县政府、北京、呼市等有关部门上访,但周某的信访事项根本不存在。他们每次接周某,周某都要128万元损失,如果不给钱就不回宁城。2015年正月初九他们为了能接回周某,给周某400元,后来政府报销了。10、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2016年3月,周某到公安局大厅叫嚷着要见领导,还要强行上楼,周某说:”你们公安局就是黑,两会开完你们就以为没什么事,我就整不了你们了,你们不给我钱我就到北京上访,整你们。”11、证人徐某出具的自述材料证实:我自2012年5月在北京从事信访接待工作,周某不去正规的信访接待部门而是到中南海、天安门附近喊口号非访、闹事、打骂工作人员,平均每月到北京1到2次。其中2015年11月24日周某到北京上访,经做工作周某让把住宿费报销了,再给1000元就回去。王某1把1900元汇给我,我把钱给了周某后,周某才回的宁城。2015年12月18日,周某又到北京上访,王某1到北京接周某,周某说要5000元就回宁城。经做工作,王某1将1000元给了我,我给周某后,我替周某写的收据,周某签的字。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月4日期间,周某到北京上访,王某1让我给周某做工作,周某让把住宿费报销了再给1000元,剩下的回去再给。王某1给我汇款1200元,给周某1000元,住宿费200元,周某回的宁城。12、张某4的自述材料证实:周某于2016年4月2日、4月7日到中南海周边非访,被送到久敬庄接访服务中心,周某要求五化镇政府给付40万元现金,否则就不回宁城并继续上访。13、赤峰市驻京信访工作组关于宁城县周某进京上访情况的说明证实:2016年4月2日和4月7日,周某两次在中南海周边非访,均被北京市公安机关送至久敬庄分流中心。14、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拘留决定书证实:1999年3月11日周某因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被宁城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1999年4月19日经复查维持该决定。2000年4月、2001年5月28日周某因公然侮辱他人被宁城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经复议赤峰市公安局予以维持。2001年周某被赤峰市人民政府决定劳动教养一年。15、宁政信终结字[2012]6号、赤政信终结字[2012]17号关于周某信访事项的终结认定意见证实:2012年9月25日、2012年12月17日宁城县人民政府、赤峰市人民政府作出周某的信访事项已终结的认定。16、《收条》证实:周某于2015年11月24日收到人民币1000元;2015年12月18日收到1000元,保证阴历年前不进京;2016年1月28日收到人民币9000元,并保证2016年3月全国”两会”时不再上访;2016年1月4日收到人民币19000元,保证”两会”前不再进京上访。17、《关于山头乡鸽子山五组周某庄稼被割事实的说明》和鸽子山村治保会材料证实:周某称二亩庄稼被割情况属实,但被割的地不是周某的。1991年周某以自己的一等地不够为由,抢种该组南山根机动地二亩,对其抢种行为县公安局综合治理时对在其抢种行为进行了处罚,罚款210元,并责令交承包费200元,并于1992年退回集体,但周某一直未退。1998年11月调整土地时,乡村调整土地推进组将该地分给了孟显友等四户,1999年春孟显友等四户种地时,周某的老伴潘守志不让种,第二天,周某家又将该地种上了。1999年5月28日,山头乡政府作出决定,此地经营承包权为孟显友等四户。18、户籍证明,证实了上诉人周某的自然身份。19、上诉人周某供述证实:2005年腊月,宁城县公安局赵学敏、政法委书记张某1友和信访局工作人员接待我,给我做工作,当时写了一个”停访息诉协议书”和”收款条”,当时是张某1友抓着我的手签的字,说是困难补助我才拿的钱。我要求宁城县公安局赔偿我300万元,如果达到我满意最少也得260万元,如果给我这些钱我就不上访了。自我上访以来,我到北京、呼市等地很多次,我都记不清了,其中北京去过司法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公安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组部、人大、纪检委,我也到过中南海周边。另外自治区政府、法院、公安厅等部门都去过。自2012年至今每次都是五化政府工作人员接我,接回来以后就把我送回家了。2015年12月左右,我到北京上访,信访局驻京的徐某打电话让五化政府接我,由于下雪,王某1给徐某汇了1000元,徐某把钱给我,我坐火车回的宁城。后来我又到北京上访,徐某给我做工作我不回来,我当时和徐某说给我3000元我就自己回去,否则就不回宁城,王某1又给徐某汇去1000元给我,回到宁城我又到政府找王某1,王某1给我19000元。2016年1月末,内蒙古开两会,我到两会上访,信访局的李志国、周哲东到两会接我回宁城,我不回来,我说给钱我就回来最少给我40万元,王某1说车上谈。到宁城后王某1不跟我谈,我就到汽车站买上到北京的汽车票准备到北京上访,我给王某1打电话告诉他,如果不谈,我就走了到北京上访。我说:”你给我钱我就不走了,否则我就走。”王某1不让我走。我说:”我不走你就给我2万元钱。”王某1说没有那么多钱,咱们再商量商量,你上政府来。第二天,我到五化政府找王某1,王某1、宋某、张某1每人从口袋里拿出3000元,就这样他们三个人给我凑了9000元,张某1写了个条让我签字捺印。他们说是自己的钱。我的上访事项虽然已作出三级终结,但我不认可,如果不满足我的要求我就上访。我多次进京上访,我和五化政府工作人员总计要过31000多元,另外还给我算过住宿费,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是和国家要钱。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在其上访案件经县、市两级政府审查处理认定终结后,仍多次到北京、呼和浩特等地非正常上访,并索要财物,其行为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上诉人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周某的行为”不是非访,不属于寻衅滋事”等上诉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因对土地等问题处理不满,而到与解决其问题无关的非正常接访部门上访,且每次劝回的条件是给钱。其几次出具的收条上均记载了收钱”不再上访”的内容。破坏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周某和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周某违法所得应予追缴返还被害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胥亚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文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