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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执50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彭国栋与周飞刘建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国栋,刘建平,周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2执50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国栋,男,住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被执行人:刘建平,男,住重庆市涪陵区天湖小镇。被执行人:周飞,女,,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彭国栋与被执行人刘建平、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02民初90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周飞、刘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周飞、刘建平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国栋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归还借款70.9万元及其利息、律师费676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建平、周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02执50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钟审 判 员  刘高玮代理审判员  方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仁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