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云保诉被告杨六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保,杨六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615号原告:王云保,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杨六福,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保诉被告杨六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保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云保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王云保负担。审 判 员 杨先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鲍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