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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1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郑小林与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掌镇鑫钺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林,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掌镇鑫钺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1民初1198号原告:郑小林,男,1980年6月19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掌镇鑫钺煤矿。原告郑小林与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掌镇鑫钺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郑小林负担。审判员  包维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