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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碧如与潘伟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碧如,潘伟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915号原告:黄碧如,女,汉族,住福建省沙县。被告:潘伟平,男,汉族,住福建省沙县。原告黄碧如与被告潘伟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黄碧如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碧如与潘伟平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碧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碧如负担。审判员  黎忠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林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