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碧如与潘伟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碧如,潘伟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915号原告:黄碧如,女,汉族,住福建省沙县。被告:潘伟平,男,汉族,住福建省沙县。原告黄碧如与被告潘伟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黄碧如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碧如与潘伟平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碧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碧如负担。审判员 黎忠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林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