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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南充市佳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仕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佳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仕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2602号原告:南充市佳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陈寿路6号7幢。法定代表人:吴子瑜,董事长。被告:彭仕太,男,1963年2月2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南充市佳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彭仕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南充市佳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充市佳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充市佳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南充市佳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红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