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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富裕县鑫鑫物业有限公司与田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裕县鑫鑫物业有限公司,田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1246号原告:富裕县鑫鑫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法定代表人:张明禄,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杰,男,195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田超,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医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富裕县鑫鑫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田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富裕县鑫鑫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裕县鑫鑫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保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明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