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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曹炯与李龙锡、朴顺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432号申请保全人:曹炯,男,1976年12月22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被申请保全人:李龙锡,男,1967年4月23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朴顺子,女,1970年7月6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曹炯与被申请保全人李龙锡、朴顺子之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吉2401执保395号民事裁定书,限制被申请保全人李龙锡限制被申请保全人朴顺子出境手续,并提供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责任保险保单担保。2017年3月2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吉高法控字[2017]137号关于限制崔英实出境通知函(限制期限至2017年6月28日止)。现因申请保全人曹炯于2017年6月9日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287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认为,申请人曹炯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保全人李龙锡出境手续(限制期限自2017年3月29日至2017年6月28日止)。二、解除被申请保全人朴顺子出境手续(限制期限自2017年3月29日至2017年6月28日止)。三、冻结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嘉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