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3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树兰与被执行人鹤庆县云鹤镇家世界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兰,鹤庆县云鹤镇家世界购物广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2执191号申请人张树兰,女,1979年10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被执行人鹤庆县云鹤镇家世界购物广场(原鹤庆县家禄福购物广场)地址云南省鹤庆县云鹤镇东环中路工商注册号:532932600134989负责人:章学进申请人张树兰与被执行人鹤庆县云鹤镇家世界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云2932民初51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鹤庆县云鹤镇家世界购物广场于2017年5月12日前退还张树兰:和面机一台、压面机一台、饼锅二台、蒸锅二台、蒸笼六十台、煎锅一台、微波炉一台、面粉20袋等。到期后审判员将案件移送执行局执行。2017年5月12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鹤庆县云鹤镇家世界购物广场已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将申请人张树兰的和面机一台、压面机一台、饼锅二台、蒸锅二台、蒸笼六十台、煎锅一台、微波炉一台、面粉20袋等全部退还了申请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2民初5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明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