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新沂市誉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时继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誉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时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520号原告新沂市誉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曙光,该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住所地:新沂市新天地商城*号楼1126.****室。被告时某某,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新沂市誉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时继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原告新沂市誉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时继梁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新沂市誉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提出对时继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沂市誉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新沂市誉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怀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