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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8民初10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明亮与潘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亮,潘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8民初1054号之一原告:周明亮,男,1964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告:潘汉强,男,成年,汉族,住定南县。原告周明亮与被告潘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本院向原告周明亮邮寄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因原告周明亮逾期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建平审 判 员  蔡艳艳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