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申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新春、李长林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新春,李长林,XXX,李群,张锋,郭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1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新春,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长林,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代理人:李凤琴,女,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系李长林之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群,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锋,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一审被告:郭生,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再审申请人陈新春因与被申请人李长林、XXX、李群、张锋及一审被告郭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终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新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