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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刑终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夏文刚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文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终438号原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文刚,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住祁阳县。2011年11月12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文刚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湘0111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夏文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夏文刚退赔被害人王某1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88元,退赔被害人王某2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4元。原审被告人夏文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文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夏文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文刚撤回上诉。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1刑初2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华审 判 员  蒋家来代理审判员  赵 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