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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中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焦宗福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焦宗福,张静,潍坊佳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潍坊市晨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1889号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申请人:潍坊中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宗福。被申请人:焦宗福。被申请人:张静。被申请人:潍坊佳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被申请人:潍坊市晨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长征。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中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焦宗福、张静、潍坊佳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潍坊市晨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中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焦宗福、张静、潍坊佳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潍坊市晨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64647.51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764647.51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