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刑更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韩格红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格红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刑更93号罪犯韩格红,女,1963年4月5日出生于山西省临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临刑一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格红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韩格红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以(2012)运中刑一抗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韩格红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2.5分;生产劳动中,该犯在服装裁剪车间粘合岗位,能够耐心细致地粘合每一个裁片,踏实改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89.1%,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格红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犯自2015年11月减刑后,于2016年4月15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7年1月13日获监狱表扬一次。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课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韩格红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格红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鹿霞飞审判员 黄丽萍审判员 张 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