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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1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廖永昌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永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13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6331519-3。法定代表人:姚真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廖永昌,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永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9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廖永昌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透支本金4589.75元及透支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暂计至2016年2月10日的利息为1070.9元,自2016年2月11日起的利息以本金4589.75元为基数,按利率日万分之五计至清偿之日止)偿还截止至2016年2月10日的滞纳金2216.9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同日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同日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廖永昌在佛山市有登记车牌为粤X×××××的小型汽车一辆,以上车辆现去向不明,暂无法变现处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5日止;查明被执行人廖永昌在佛山市有登记车牌为粤X×××××的小型汽车一辆,以上车辆现去向不明,暂无法变现处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2月16日至2019年2月15日止,上述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如需申请续封的,须于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查封。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8812.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13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锐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