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701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苏永康诉总周昂江不当得利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玉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永康,总周昂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701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苏永康、男、汉族、1966年8月22日出生,青海省玉树市人,系XXX干部,住玉树州琼龙小区D区。被执行人:总周昂江,男,1962年9月7日出生,藏族,青海省杂多县人,系杂多县XXX干部,住杂多县城关镇萨呼腾路XXX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玉树县人民法院(2016)青27民终第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总周昂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总周昂江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总周昂江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总周昂江在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支行开设账户内的存款15000.00元整,账号:XXXXXXXXXXXXXXXXX。二、请将此款直接划入玉树县法院执行局,开户行玉树农商银行玉树营业部,账号:XXXXXXXXXXXXXX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才仁多杰审判员 :韩 英姿审判员 :任 立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扎西拉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