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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祥与江西鸿远制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祥,江西鸿远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王祥,男,汉族,1986年8月9日生,住浙江省仙居县。被执行人:江西鸿远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本院在执行王祥申请江西鸿远制药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双方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我院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982执10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辉审判员 周金文审判员 肖秋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思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