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5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存浩与王仕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存浩,王仕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044号原告:林存浩,男,1988年9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作稳,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时,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仕锰,男,1979年6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萍,女,1974年8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原告林存浩诉被告王仕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0日立案。原告林存浩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王仕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存浩负担。审判员  张晓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祝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