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鹏与曲双杰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曲双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027号原告:刘鹏,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曲双杰,男,1993年9月17日出生,住莱州市。原告刘鹏与被告曲双杰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旭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