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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鹏与曲双杰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曲双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027号原告:刘鹏,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曲双杰,男,1993年9月17日出生,住莱州市。原告刘鹏与被告曲双杰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旭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