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深固村半岺小组、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深固村火土小组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深固村半岺小组,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深固村火土小组,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深固村明山小组,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深固村鸟林小组,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深固村半岺小组,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深固村半岺。主要负责人:许天寿,系该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深固村火土小组,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深固村火土。主要负责人:王亚明,系该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深固村明山小组,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深固村明山。主要负责人:王祖荣,系该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深固村鸟林小组,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深固村鸟林。主要负责人:王智广,系该小组组长。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北护城河路51号。法定代表人:冯复兴,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深固村半岺小组、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深固村火土小组、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深固村明山小组、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深固村鸟林小组和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3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金额为人民币1688665.0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