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746朱永乐与姜绪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乐,姜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11执746号申请执行人:朱永乐,男,1953年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姜绪辉(又名姜辉),男,1979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永乐与被执行人姜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永乐自愿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311执7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德山审判员 罗晓亮审判员 张叶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