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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91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琳与陈武、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琳,陈武,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91民初319号原告:陈琳,汉族,庆阳市人,农民,住庆阳市。被告:陈武,汉族,浙江省天台县人,居民,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396号秦电大厦。负责人:左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陈琳诉陈武、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陈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琳以遗漏被告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陈琳负担。审判员  段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