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7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钟婵与李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婵,李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7483号原告:钟婵,女,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文,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伟杰,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帅,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原告钟婵诉被告李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钟婵在本案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婵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詹绮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