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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终结无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57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郝仲达,局长被执行人: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苍和明。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行审10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给付105.93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人民陪审员 吕国才人民陪审员 陈   晓   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   璞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