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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随州市宏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与随州市美亚迪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州市宏顺达商贸有限公司,随州市美亚迪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宏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世纪外滩**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罗鸣,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随州市美亚迪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华裕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程华玉,经理。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宏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随州市美亚迪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鄂1303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宏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9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随州市美亚迪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303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童传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