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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5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雅娟与被告庄春荣民间借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雅娟,庄春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5民初5306号原告:李雅娟,女,1990年10月3日生,汉族。被告:庄春荣,男,1974年7月28日生,汉族。原告李雅娟与被告庄春荣民间借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雅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春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雅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庄春荣归还其借款及劳务工资合计36400元。事实和理由:其原系被告庄春荣经营的手机店的员工,后被告因手机店经营困难,陆续向其借款。2016年10月21日,被告向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共向其借款38000元。后被告归还其1600元,剩余欠款一直未予支付。被告庄春荣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雅娟原系被告庄春荣经营的手机店的员工,后被告因经营困难,陆续向原告借款,并欠付原告劳务工资2000元。2016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李雅娟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到元旦之前还清。”出具上述借条后,被告仅向原告归还1600元,剩余欠款一直未予支付。审理中,原告认可上述38000元实际包含了被告给予其的感谢费3920元及欠付的劳务工资2000元。上述事实,有借条、欠条、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雅娟与被告庄春荣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载明了借款38000元的情况,原告称该38000元借款中包含有被告自愿给予的感谢费3920元及欠付的劳务工资200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3920元感谢费,因该款并未实际出借,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借款,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归还的1600元应从上述欠款中扣除。综上,被告目前尚欠原告借款及劳务工资合计为32480元。被告庄春荣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庄春荣欠原告李雅娟借款及劳务工资合计3248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雅娟负担43元,被告庄春荣负担3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彭 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戴家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