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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2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余保南、柯顺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保南,柯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2执311号申请执行人余保南。被执行人柯顺海。余保南与柯顺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鄂0922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保南于2016年12月1日向大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柯顺海长期外出,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债权为人民币27429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鄂0922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韩用家审判员  彭建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谈 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