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国峰、刘松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峰,刘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峰。男,197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刘松涛,男,1980年3月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峰与被执行人刘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60000元,另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838元及诉讼保全费7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松涛未依法申报财产,被本院以(2017)鲁0321执115号之一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刘松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刘松涛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刘国峰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