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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9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正宏、夏树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宏,夏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9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正宏,男,197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被执行人:夏树山,男,1967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正宏与被执行人夏树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夏树山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树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15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双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