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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3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黄智伟与重庆市长寿区鸟语花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智伟,重庆市长寿区鸟雨花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471号原告:黄智伟,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市长寿区鸟雨花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徐登跑。原告黄智伟与被告重庆市长寿区鸟雨花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智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黄智伟负担。审判员  徐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