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广西百色道富林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蒙绍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百色道富林木业发展有限公司,蒙绍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桂1002民初1729号原告:广西百色道富林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禄源工业园区A03-04地块。法定代表人:伍达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亚东,男,系广西百色道富林木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蒙绍显,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壮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个体户,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原告广西百色道富林木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蒙绍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0日至5月15日期间,原告收购木材老板蒙忠神所供的松木短材共计265.2吨,每吨294元,共计78219元。2017年5月17日,原告副总经理黄明受原告委托,先行垫付78219元给蒙忠神,原告公司财务人员误将黄明在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62×××21账户78219元汇到被告蒙绍显在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62×××30账号。原告发现汇错款后要求蒙绍显退款,被告以该款项已被冻结为由,无能力退款,原告遂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蒙绍显于2017年6月1日前返还原告广西百色道富林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项人民币78219元;二、由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依法扣划原告广西百色道富林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汇错至被告蒙绍显在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龙景支行账号62×××30的款项78219元转付给原告广西百色道富林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754元,减半收取877元,由原告广西百色道富林木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黄靖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黄 婷书 记 员 张春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