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杏与宗艳红、蔡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杏,宗艳红,蔡向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940号原告:杨杏,女,195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现,偃师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宗艳红,女,198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蔡向峰,男,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职工,住偃师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所在地:洛阳市九都路副88号。注册号:410393310001475。负责人: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俊梅,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杨杏诉宗艳红、蔡向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杏承担。代审判员 :刘亭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任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