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孙秀美、管延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美,管延彩,管延桂,赵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514号申请执行人:孙秀美,女,196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管延彩,男,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管延桂,男,1967年7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赵桂霞,女,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孙秀美与被执行人管延彩、管延桂、赵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2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执行员 王金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