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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立举诉上海深日油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立举,上海深日油墨有限公司,江XX,长沙市大盛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举,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深日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枫公路225号。法定代表人:章国平,总经理。原审被告:江XX,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审被告:长沙市大盛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霞纸业市场陈家铺社区22片15栋02门面。法定代表人:王立举。上诉人王立举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37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立举上诉称,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管辖异议的依据“对账单”是个无法确定真实性的复印件,且该对账单上没有上海深日油墨有限公司、江XX的签字盖章,故该对账单不能视为三方当事人对《产品销售合同》管辖变更的约定协议。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2月20日,长沙市大盛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王立举出具的对账单,是对产品销售合同管辖协议的变更,上海深日油墨有限公司可以根据该对账单的约定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据此取得本案管辖权。上诉人王立举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