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黄木庆、覃英妮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木庆,覃英妮,佛山市南海区光键模具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5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木庆,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覃英妮,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邱运忠,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伟兴,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光键模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经营者:邓就。上诉人黄木庆、覃英妮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光键模具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3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审理焦点应是涉案债务是否为黄木庆与覃英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故案由应为婚姻关系,应当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审理。上诉人覃英妮住所地为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原审诉讼中要求上诉人给付拖欠的定作款,故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