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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民申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吕正德、吕茂林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正德,吕茂林,何德英,李琼先,吕业付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民申4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正德,男,1968年7月9日生,汉族,现住陆川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茂林,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陆川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德英,女,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陆川县。原审第三人:李琼先,女,193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陆川县。原审第三人:吕业付,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陆川县。申请再审人吕正德因与被申请人吕茂林、何德英及第三人李琼先、吕业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9民终1699号判决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正德申请再审称,其已经实际取得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原判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只能为农户家庭而不能为个人,从而否定其已经取得争议土地的使用权错误,请求本院再审本案,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焦点实际上是吕正德是否合法取得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的问题。本案中,虽然1990年吕正德与父母分家时对承包地份额进行了分割,但因未与发包方重新订立承包合同也未取得发包方事后确认,因此,分家时关于承包土地份额的划分约定是无效的。故,吕志琨、吕德生死亡后,涉案土地仍应由该农户中的其他成员即吕茂林、吕正德、李琼先、吕业付继续承包,该争议土地承包者实际为吕茂林、吕正德、李琼先、吕业付而非申请人一人。综上,吕正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正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业忠审判员  梁 冰审判员  钟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