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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新疆庆丰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与新疆华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庆丰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华益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1987号原告:新疆庆丰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建国西路和谐国际广场A座1028号。法定代表人:张亚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疆华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大西渠镇闽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卓昭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京,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庆丰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华益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庆丰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庆丰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庆丰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旭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思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