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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亚强与被执行人李志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强,李志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135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强,男,197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陈仓区。被执行人李志厚,男,198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陇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亚强与被执行人李志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陕0303民初26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460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民初26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少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