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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宁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钱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宁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钱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2035号原告:南京宁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三茅宫91号406室。法定代表人:李东,南京宁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告:钱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宁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钱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宁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宁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宁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宁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高福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张议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