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姜晓霞与张贵平、付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晓霞,张贵平,付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373号原告:姜晓霞,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被告:张贵平,男,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付艳红,女,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姜晓霞与被告张贵平、付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晓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郎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