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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丽娟与孙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娟,孙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C}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502执559号 申请执行人:杨丽娟。 被执行人:孙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重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东民重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孙岗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鲁国欣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陈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