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曾某某离婚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40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406号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宗贵,内江市隆昌县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曾某某,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