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赵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赵亚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65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被告:赵亚君,男,197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8.00元退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立春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