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毅、刘先庆等与青岛北部湾大天然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毅,刘先庆,青岛北部湾大天然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麦浩
案由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681号原告刘毅原告刘先庆被告青岛北部湾大天然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麦浩,职务总经理。被告麦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毅、刘先庆诉被告青岛北部湾大天然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麦浩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要求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采取相应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青岛北��湾大天然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麦浩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高瑞芹名下位于即墨市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