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民申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肖立志与新疆展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立志,新疆展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建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9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立志,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出生,现住新疆库尔勒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新疆展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石化大道**号塔河管理局*楼。法定代表人:何淑琴,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库尔勒建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石化大道**号塔河明成*幢***室。法定代表人:祝福,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肖立志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展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展特房地产公司)、原审第三人库尔勒建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建胜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8民终1598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肖立志申请再审称,我于2014年10月就被展特房地产公司招聘从事水电暖工作,因建胜物业公司没有开展业务,故展特房地产公司的所有员工工资,均由展特房地产公司打到建胜物业公司账户,由建胜物业公司代其发放工资。展特房地产公司与建胜物业公司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且我与展特房地产公司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二审法院未予以确认错误。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肖立志向库尔勒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及一审诉讼中,均主张其与展特房地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其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展特房地产公司所有员工的工资均由建胜物业公司代发,故其认为其与展特房地产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肖立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福生审判员 郭长安审判员 黄竹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古扎丽 来自: